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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迈原创 | 怀疑医院医疗不当,患者维权应如何紧急应对?
发布时间:2015/9/24 16:10:27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面对医患矛盾纠纷,我们提倡患者理性与医院进行沟通、调解,杜绝骂、闹、缠、扭等医闹行为,协商不成,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正确维权。本文将以患者为角度,谈谈如何更好地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患者或家属若怀疑医院医疗行为不当时,应根据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若患者在门诊或急诊就医,应当保存门(急)诊病历以及各种检查报告单、交费票据等一切能反映诊疗情况的资料;
 
  (2)对于已经出院的患者,可以持有效证件到病历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复印其住院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如果患者及家属怀疑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可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物品保存在医疗机构。
 
  (4)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患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患方应尽量、尽早进行尸检,以最终明确死因。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其申请法定具有尸检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对家属的申请予以配合,负责联系尸检单位,尸检费由患方预付。
 
  同时,患方可以复印现有病历资料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内容,同时对患方不能复印的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会诊记录进行封存,封存材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病历,如抢救记录、死亡病历讨论等记录,患方可以在法定时限到期后再次要求封存。
 
  在患者搜集完相关证据后,确定认为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可选择与院方协商,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案例来自中迈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件,为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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