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秦某因患癌症在某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30余万元,已预交20万元,尚欠院方10余万元。患者的儿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因此款未还,院方找患者家属催款。 患者家属称,秦某术后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拒绝偿还医疗费并准备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院方询问,发生医患纠纷,患者能否拒付医疗费。 中迈律师解析 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受法律保护。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在医患双方协商不能的情况下,院方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解决此纠纷。同时,患方有权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并不是拒付医疗费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