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4日,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当天检查,郑某肝、肾功能均正常。
同年9月8日,该院在没告知郑某及其家人的情况下,为郑某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一瓶。
同月25日,因郑某仍处昏迷状态,在家属要求下,郑某转入某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某市中心医院检查,郑某肝功能显示不正常。
2014年4月5日,经检查确诊郑某为丙肝肝硬化。好端端一个人怎么能患上肝炎?
2014年12月,郑某的亲属到某中医院查阅郑某当时的住院病历时,才得知该院曾为郑输入人血白蛋白的事实。
患方认为,某中医院为郑某输血液制品,是导致其患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径。经鉴定:郑某伤残程度已达二级。
2015年3月,郑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某中医院共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一年。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郑某因医疗产品致害已3年有余,但因其在知道权利受侵害起1年内及时诉讼,且保存了完整的就诊记录,最终仍获得了赔偿。
很多患者虽受到医疗损害,但由于一些疾病的隐蔽性,多年以后才发现,建议患者至医院就医时,尤其涉及到较严重的疾病(例如治疗过程中需要输血、手术)要留存好诊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