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办公楼下等电梯时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6/10/11 10:45:36   文章栏目:劳动人事   浏览次数:

小张在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某个工作日早上8:50,小张在公司所在大厦的一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生诊断为右颧弓骨折。小张认为自己是在准备工作时受伤,因此要求公司为其提出工伤认定。公司认为小张受伤地点是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是公共区域,不属工伤。但最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张系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遂作出了工伤认定。

·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张为至楼上工作而在一楼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如果小张等候电梯的目的并非进入公司,而是去大厦内其他位置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宜,则不能认定为工作的预备状态。因此,某公司认为小张的事故地点与公司的办公地、工作无关,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

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做最诚信的法律人

专业、专注、真诚、卓越

咨询电话:010-84787160

值班律师电话:13601156741

你也可以分享到: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84787160 / 13801395623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版权所有:中迈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003796号-1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1002室

电话:010-84787160

传真:010-87608588

邮箱:fawubu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