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2010年1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与行人邢某相撞,致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与邢某在交警队就邢某受伤损害赔偿达成调解书:邢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由赵某承担。不久后赵某将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交给了邢某。但邢某认为其还需要进行二次治疗费用,并且其他损失也未获得全额赔付,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按照新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 审判结果
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在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达成损失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该协议约定赵某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部分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赵某已经全部履行了赔偿协议,因此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律师提醒
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纠纷后应当及时进行救治,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受害人由于缺乏医疗费用,也不能在短时间内凑齐医疗费,加害人就以不签订调解协议就不支付医疗费为由胁迫受害人签订调解书,这样导致了受害人在使用法律方式维权过程中产生了重重困难,因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在受到伤害后没有得到专业人士的充分意见下不要随便签字。
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邢某达成了损失赔偿协议,如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除非邢某有证据证明赵某通过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手段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才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协议撤销。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
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做最诚信的法律人
专业、专注、真诚、卓越
咨询电话:010-84787160
值班律师电话:1360115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