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2010年,杨某搭乘同事王某的小客车回家,路上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5万元。对杨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各方协商不成,杨某将同事王某和刘某及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应对杨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王某虽无偿为杨某提供乘车服务,但是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六万八千元,王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七千元。
· 律师提醒
1、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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