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何谓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6/10/28 11:10:28   文章栏目:刑事辩护与代理事务   浏览次数:

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某小轿车沿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园道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93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判决:

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

 分析解答: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23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提醒:《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客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以下六种违法情形将构成犯罪: 1、校车严重超员的;2、校车严重超速的; 3、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 4、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 5、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车主、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6、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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