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被告人王某是广西巴马县人,2009年1月23日,与同乡朋友班某(已判刑)、姚某及绰号叫“亚勇”的男子(二人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广西百色市玩耍,因朋友班某、姚某均开自己的摩托车来,王某非常羡慕,但自己却没有钱买。当日17时许,四人要回巴马县时,王某就对班某、姚某和“亚勇”说要抢一辆摩托车开回巴马县,三人听后表示同意。
当晚,班某驾驶其摩托车搭王某从百色市返回巴马县,姚某和亚勇驾驶另一辆摩托车跟后。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等四人行至国道323线处时,看见陆某独自一人骑一辆红色三铃牌摩托车在前面。班某、姚某即开足马力超过了陆某的车,开到一段平路后,将车停在路中间。当陆某的车开过来时,王某四人站到路中间挥手将陆奇拦下并将其围住。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威胁陆某拿出钱包(包内有现金100元),姚某和亚勇则叫陆某拿出手机(盛泰华禹CM138型),后又叫陆某到路边坐着不准动。王某就将陆某的摩托车开往巴马方向,班某等人也跟后。
不久,王某四人被公安民警拦截,王某弃车脱逃,另外三人被当场抓获。经价格部门鉴定,陆某的摩托车价格为4896元,手机的价格为640元。摩托车已退回被害人陆某。王某脱逃两年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
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抢夺罪须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方能构成。而抢劫罪则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只要实施抢劫原则上都应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构成抢劫罪,在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陆某的摩托车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采用威胁的手段,叫他到路边坐着不准动,强行劫取受害人的摩托车、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达5636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构成抢劫罪。被告其他三人构成抢夺罪。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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