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本案属于盗窃罪还是故意破坏财物罪
发布时间:2016/10/28 11:12:59   文章栏目:刑事辩护与代理事务   浏览次数:


2014年3月,被告人关某、张某驾车来到白河县城,张某望风,关某将被害人李某丰田越野车、熊某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卫某道奇越野车、蒋某北京现代越野车的后车窗玻璃用工具锤砸破,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张某配合将盗窃的财物转移。二人从李某车内盗走五粮液酒1件(6瓶),泸州醇窖酒2瓶、索尼照相机1部、玉溪香烟1条等物,总价值5832元;从蒋某车内盗走现金900元,被砸的另外两辆车没有财产被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732元。事发后经鉴定被砸坏的四辆车车窗玻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19399元。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关某、张某亲属与四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各代为赔付14500元,共计29000元。随案移送的五粮液(52度)白酒2瓶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砸坏多辆汽车玻璃,盗走车内财物,价值人民币67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盗窃财物过程中采用破坏性手段,另造成他人财物损失19399元,其行为同时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赔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涉案工具锤一把予以没收。

分析解答:本案盗窃财产数额6732元(超过数额较大的起点2000元的三倍多),毁坏财产数额19399元(超过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三倍多),两罪均在“财产数额较大的”情节内,结合该两种罪的刑罚种类和方式,在数额较大的情节范围之内,盗窃罪起刑数额低,可以并处罚金,明显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定盗窃罪更符合刑法的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

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下: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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