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家长管教孩子而致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时间:2016/10/17 11:18:26   文章栏目:刑事辩护与代理事务   浏览次数:


被告人时某,男,40岁。2002年3月6日19时许,时某在其租住处室内,因家庭琐事责备其子(14岁)时,遭口头顶撞后,遂上前打了其子左右脸部二计耳光,致其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次日上午10时,被害人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某被传唤,后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时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根据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并考虑今后被害人仍需被告人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及成长的目出发,决定对被告人时某处以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的刑罚。


法律分析: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即是划清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伤害是指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损害;而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虽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如脸肿、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应以行为人对他人身体不法侵害是否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的损害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时某因管教子女而致其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提醒: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从而对其不予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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