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以帮人办事为名义收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6/10/14 11:23:41   文章栏目:刑事辩护与代理事务   浏览次数:

2010年3月,梁某与李某结识了何某,梁李二人自称是广州军区的军官,梁某自称是某国家领导人的表外甥,并带何某参观其居住的别墅及别墅内停放的挂军牌的高级车辆。梁李二人对何慌称能通过其特殊关系及广泛的高层次关系帮助何某的公司办理与xx市部门在土地使用问题上的纠纷。期间,何某多次付给梁、李人民币共xxx万元,并应梁某要求为其购买了辆奔驰车,此外,何某多次给付梁、李二人香烟、手机、旅游费用等。期间,梁李二人曾拿着何某写的关于土地使用情况的材料找萧某协助,未果。后因梁、李二人没有将何某交付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事项办理成功,何某要求梁、李二人返还其给付的办事费用和车辆,遭到梁、李二人的拒绝。何某遂向xx公安局报案。


xx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人梁李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梁某不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只是帮何某的忙,其所收的xxx万元都用在了帮被害人办事上;奔驰车是何总自愿给其买的,其并没有诈骗的故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分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此案中,梁李二人为骗取钱财,虚构事实,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判断梁某是主犯,李某是从犯。


律师提醒:1、在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要在第一时间寻求受害人谅解,履行恰当的行为。

2、对于刑事案件,会有当事人抱着侥幸的心里拒不认罪,隐藏赃款,但是这样的做法可能会使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演变成由公诉机关介入的刑事案,也会使量刑情节加重,到最后得不偿失。

3、对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很多受害者在被骗的过程中已经觉察到行骗者的很多疑点,但是在强大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屏蔽这些疑点,期望可以通过前期投入获取丰厚的利润。而行骗者正是抓住这一人性弱点掳取钱财。在这里律师建议大家在能轻而易举获得财富的诱惑下理性思考,谨慎行为。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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