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发布时间:2020/2/27 20:23:42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经过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但是在这本应是万众一心共克时艰之际,却有一些无耻的不良商贩,趁机哄抬价格,大发“国难财”。尤其是口罩、医用酒精等防疫用品,价格更是被哄抬到平时几倍。

针对哄抬价格的不法行为,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及时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有效打击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很好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下面具体阐述一下“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多种形式,现简单分为三大类:1、扰乱市场价格类;2、非法囤积类;3、其他手段类。

第一类,扰乱市场价格类。若经营者存在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的任一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的,就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六)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七)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八)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第二类,非法囤积类。若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就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当然,若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类,其他手段类。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2020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下面具体讲一下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处以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经营者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处以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疫情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国家有关机关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毫不留情,依法严惩,坚决打击。我们党和政府将坚定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厉彦杰、孟庆振

                               


你也可以分享到: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84787160 / 13801395623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版权所有:中迈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003796号-1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1002室

电话:010-84787160

传真:010-87608588

邮箱:fawubu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