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郎女士和李某于2015年12月12日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11月16日,郎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屋。2018年11月6日,郎女士和李某登记结婚。后郎女士将上述房屋赠与李某,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由郎女士变更为李某。婚后李某多次对郎女士实施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郎女士见李某毫无悔过之意,遂于2019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审理确认了家暴的事实后,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郎女士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8日郎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赠与。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原告郎女士就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对被告李某的赠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郎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郎女士。案件受理费19400元、保全费5千元,均由被告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评析】:
本案中郎女士因遭受丈夫李某的殴打及谩骂,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束了不幸的婚姻,同时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终结了被家暴的威胁。本案中李某不懂得夫妻之间互相关爱和尊重,不仅对郎女士实施家暴行为使其身心受伤,且在判决已认定该事实并准予离婚后仍拒不返还郎女士赠与其的房产。郎女士最终再次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合法取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因此,作为新时代的女性,应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任何违法行为时要勇敢的说:不!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王英娟律师1360115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