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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罚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0/3/24 22:19:37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2019年6月8日,张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XX牌”香肠16包,其中价值732元的15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张某到收银台结账后,遂至该超市服务台主张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支付15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732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张某7320元。



律师提示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张某从某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均认可,据此可以认定张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张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某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张某因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向某超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某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XX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张某的主张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

本案的胜诉,使得广大消费者认识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同时也给违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情况时,应及时保存证据,以备不能协商处理时,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每一位消费者都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共建文明和谐法治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例由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王英娟律师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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