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张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XX牌”香肠16包,其中价值732元的15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张某到收银台结账后,遂至该超市服务台主张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支付15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732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张某7320元。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张某从某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均认可,据此可以认定张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张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某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张某因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向某超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某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XX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张某的主张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 本案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