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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商品无货为由迫使消费者取消订单后又提价销售的,构成欺诈应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0/4/1 20:22:36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淘宝店从事网络商品销售。某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2018年3月1日,王某在某公司的淘宝网店下单购买了某公司的商品,总价为17520元,并于当日支付了全部款项。2018年4月16日,某公司告知王某其购买的商品无货,经协商,王某于2018年4月20日取消了订单。几天后,某公司调高了该商品的价格,继续在网上销售。王某认为,他是在某公司称无货、今后也不会再销售该款产品的情况下才取消订单的,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某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中,王某提供双方交流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在2018年3月1日与某公司就何时发货进行了沟通、确认,直至2018年4月16日,某公司才明确告知王某无货并建议取消订单。某公司对王某订购的商品长期未能发货,明显与某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不符。而在某公司告知王某无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不久,某公司又调高价格在网上继续销售该商品。某公司对其取消订单又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某公司是为获取更高利润,囤积居奇,隐瞒其有现货的事实,误导王某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商品价款的三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公司不能合理说明取消订单后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背承诺、隐瞒真相,构成欺诈,判令赔偿王某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52560元。

 

   【律师评析 

当前,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但其核心仍然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该案例提醒我们,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能发生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不仅限于订立合同时,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本质上符合欺诈的实质特征,消费者就可以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疫情期间,网上有很多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对消费者订购的防疫商品不予发货,并谎称所售商品无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然后再以高价继续销售谋取暴利,该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取防疫商品,而且严重违背社会诚信,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张艳红律师1360115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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