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给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0/4/9 20:01:30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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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3年8月10日进入某物管公司工作,担任护管员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9月1日7时30分许,陈某与龚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经公司处理陈某被记过一次,并罚款1000元。10月16日,该物管公司以陈某于2015年8月30日擅自闯入女更衣室偷看女同事更衣一事,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公司《员工守则》相关规定,属严重违纪,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11月12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要求该物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3500元、双倍工资29700元、1至10月奖金2500元、尚欠工资1675元。该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陈某的仲裁申请。陈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管公司支付其违法辞退赔偿金13500元(2700元×5)、双倍工资29700元(2700元×11)、1-10月的奖金2500元,并应支付尚欠工资1675元。一、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971.65元;本案的争议焦点:该物管管理公司应否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陈某在进入该物管公司工作后,双方即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物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事实基础。而陈某认为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本人,亦是构成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故提出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陈某主张该物管公司未将劳动合同交付自己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故对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熊雪莲 13601156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