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决定用哪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时,要考虑几个因素:
1、纠纷双方的关系如何。这是最先考虑的因素。当双方关系在发展并预计有很好的前景时,双方更愿意通过能保持良好关系的方法解决纠纷。方法选择的依据要根据买方偏好的结果方式进行。
2、纠纷方的参与。纠纷方的参与对成功地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小法庭和等方法解决纠纷是很重要的。只有各方积极参与,其结果才是更公平、更无伤害的。
3、负责人所表现的感情程度。如果有生气和挫折等很强烈的情感,那么诉讼的整个费用、时间、资金、精力的花费和消耗都要比原先预计的高出很多。长期官司的苦涩经历会使更多潜在的诉讼人考虑费用低、时间长的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法。
4、速度。这是决定是否采取诉讼、调解或仲裁等方法的重要因素。在许多案例中,法庭宣判方法要比诉讼程序快。在法庭短时间内达成适当的解决办法中,时间压力会迫使纠纷各方更积极,更能相互理解。解决纠纷的时间与所需的费用有直接联系,一般解决方法越快,费用越低。
5、信息。选择的方法还可能决定于达成解决办法所需的信息。各方越接近于到法庭解决纠纷,所需信息就越真实。由于公开化,纠纷方不喜欢法庭对证据的严格规定。纠纷所涉及的公司可能不愿意公开它们的劣迹或商业秘密。另外,在法庭上很难找到确实可信的专家或令人信服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