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格式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为标准格式合同,手写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后手写添加了两条附加协议,是否有效?

标准格式合同后添加手写的两条附加协议,若双方均对手写的附加协议签字确认的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有效,视为对该合同内容的补充或变更,即双方的新约定。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84787160 / 13801395623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版权所有:中迈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003796号-1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1002室

电话:010-84787160

传真:010-87608588

邮箱:fawubu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