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具体司法实践中除了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外,还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
例1:男女一方两次以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一直分居并没有和好可能的;
例2: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的;
例3:虽未构成遗弃,但对妻子及子女不尽家庭义务的;
例4:一方患有影响夫妻及家庭生活疾病的(患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为无效婚姻,在此例中除外)。
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情形,此处不一一列举。所以,并非一方不同意离婚,就离不了婚,通俗说法“强扭的瓜不甜”,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充分考虑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