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该子女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在女方坚持的情况下,男方反悔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并不会影响到该子女的合法地位。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该子女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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