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些法院管辖?

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会根据原告的不同,分为四类情形:(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即常说的双军人离婚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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