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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849瓶侵权“拉菲”葡萄酒 济南一公司被判赔偿15万元
发布时间:2016/8/25 0:42:47   文章栏目: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浏览次数: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布了2015年济南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济南一家葡萄酒公司因经营849瓶侵犯知识产权的“拉菲”葡萄酒,被法院判决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15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田越洋介绍,2013年12月6日,济南市工商局槐荫区分局在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查扣标有“LAFITE”“SHUNYILAFITE”及其标识,并粘贴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贴的葡萄酒849瓶。作为“LAFITE”及其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认为法莱雅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并侵害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法莱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拉菲酒庄的“LAFITE”及其图形注册商标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拉菲酒庄提供的多份生效民事判决均认定中文“拉菲”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汉字“拉菲”与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之间已形成事实上唯一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田越洋说,济南法莱雅公司销售的葡萄酒使用了与拉菲酒庄“LAFITE”及其图形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产品上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汉字的瓶贴包含了拉菲酒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拉菲”,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此商品来源于拉菲酒庄或与其有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法莱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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