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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审议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不得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16/8/25 1:04:45   文章栏目:劳动人事   浏览次数:

 “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新疆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艾黎根·热西提介绍,新疆全区用人单位订立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因病或者因工伤残得不到保护,滥用劳务派遣等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一部地方性法规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草案共五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救济、法律责任等。其中,规定要求人社部门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信息查询系统,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依法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各族人民群众平等地享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草案规定,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同时,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于职工工资待遇,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其他福利待遇,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调节机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需延长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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