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

问: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

答: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往往以判决或裁定为最终的结果。可是在实际当中,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讲,拿到判决或裁定文书并不意味着使自己所追求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更多的时候,当事人仍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使判决或裁定中的内容得到落实和确切的履行。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今天我们就来向大家介绍有关申请强制执行法定期限的内容。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众所周知的两年时效相当于法定期限的一个上限,相信大家都会着重注意,时刻留意以防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后,法院将不予保护,也就是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除了这个重要的上限,还有一个同样重要并且具备实用性的下限,也需要大家留意,那就是在申请执行时,需要看法律文书上的落款日期,以此来判断是否可以申请执行。一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后、裁定书送达10日后。特殊情况下,对于公告送达的,需要加上2个月后再加上22天;劳动仲裁申请执行的情况比较复杂,应看送达回证上的日期,需要加上仲裁书上规定的执行日期(一般是7天或10天),再加上30天。

   在生活中,大家往往会忽略这个申请执行的下限,如果当事人心急,期限未到就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往往是不会受理的,反而会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掌握住申请执行的期限,在下限和上限范围之内到法院申请执行,会为大家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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