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型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以集资诈骗罪最为普遍,犯罪后果危害最大。本文将以集资诈骗为对象详细展开分析。 一、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体表现为,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3、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典案例: 2011年,被告人赵某因经营企业不善,负债累累,便到郭镇成立了“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开展农业种植与现代化多种经营的名义,以月息1.5分高息,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共吸收32名当地住户集资款91.2万元,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其他消费。2012年5月崔某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又到邻县成立“大福种植合作社”。2012年11月11日,崔某被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采取虚构集资用途、允诺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集资款8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此为终审判决。 中迈律师解析:本案中,被告人崔某通过采用欺骗手段向村民非法集资,将骗取的86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消费,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行为。 在犯罪数额上,崔某诈骗数额已经构成数额巨大,依法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已经归还的利息依法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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