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中迈原创 | 哪些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免责的?
发布时间:2015/10/10 17:05:41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中迈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还是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患者不配合的行为有关或者属于紧急抢救情况,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配合医生治疗非常重要。

你也可以分享到: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84787160 / 13801395623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版权所有:中迈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003796号-1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1002室

电话:010-84787160

传真:010-87608588

邮箱:fawubu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