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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迈普法 | 提早下班遭遇车祸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5/10/15 17:10:08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中迈普法


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非员工全责或者主责的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是工伤。提早下班属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可以另作处罚,但不能因此拒绝员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法条


一、何为“上下班途中”?


1、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2、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一是要根据生活经验人性化理解,不能刻板;二是考虑公平性;

3、员工需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时间和路线具有合理性;

4、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

二、如何理解“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4、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1、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员工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对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5、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知识链接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如何赔偿?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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