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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迈原创 | 扩大手术范围未告知,医院应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10/15 17:13:03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中迈原创


2010年9月,王某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子宫肌瘤、轻度贫血,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当日,王某入住医院。次日医院向其解释子宫全切术的必要性及风险后准备为其实施手术。


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将她的子宫和子宫两侧附件一并切除。术后,王某失眠、健忘,身心疲惫,得知双侧附件也一并切除后,主张医院没有告知自己切除双侧附件的必要性和风险,应赔偿相关损失。医院为了逃避责任,伪造了王某丈夫的签字并篡改了病历等资料,坚称王某的丈夫在术前签字认可该手术方案,并非擅自切除。


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在变更原拟定手术"子宫全切术"为"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切除患者双侧附件也缺乏合理的依据和理由,客观上对患者身体造成了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七万多元。


律师说法



1、医务人员要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患者在明白和知晓相关诊疗措施的风险、疗效、并发症、替代方案等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接受有关诊疗措施及接受何种诊疗措施进行选择的权利,也是赋予医务人员的医疗加害行为以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知情权包括知情权及同意权。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且造成了患者的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必须妥善书写和保管病历材料,严禁伪造、篡改病历等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从行政法上属于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违法行为,从民法上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成立必须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本案中,患者双侧附件被切除,且术后因激素水平下降构成一系列不适症状是损害后果,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伪造、篡改病历材料是违法行为,而这种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且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上存在考虑不周全、适应证把握不够严谨的问题,也是具有过错。因此,本案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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