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患者小刘因反复高烧40度来到医院治疗,家属对医生提示患者对解热镇痛药物过敏,但主治医生仍开出输液单消除炎症和一粒退热栓剂退烧,并嘱托家属对病人使用退烧药,致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3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尸检确定了其死亡原因是以对双氯芬酸钠为主要成分的退烧药过敏。患者入院后,家属已经明确告知医生患者对解热正痛药物存在过敏史的情形下,医院仍对其使过敏药物,致其死亡。医院违反了临床用药的禁忌与原则,判决赔偿死者家属34万多元。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医方违反了临床用药的禁忌与原则,违反了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应对患者家属的经济赔偿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