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2012年6月,张峰驾驶轿车在西城区某大街正常行驶,在大街交汇处等待左转,王小兵驾驶的货车因操作不慎与张峰的汽车发生追尾事故,王小兵负事故全责,事故导致张峰的车辆损毁严重。王小兵是陈某雇佣的工人,驾驶货车有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张峰认为他的车辆是新购买的车辆,刚刚上路不久就受损,造成贬值损失。张峰因对方均不同意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车辆贬值费32000元。
陈某辩称:货车车主是我,王小兵是我雇佣的司机,我在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我方已实际支付修理费3万多元,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该项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货车在我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我公司已经赔付了修理费。车辆贬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 审判结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张峰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其新购置的车辆仅行驶不到5000公里,事故对其车辆的破坏较严重,综合考虑,该项请求属于合理损失,故法院予以支持。车辆贬值费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由事故的责任方依法赔偿。陈某为实际车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张某车辆贬值费三万二千元。
· 律师提醒
当事人主张车辆修理费和贬值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只赔偿车辆修理费,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贬值损失都会得到赔偿。而且贬值损失也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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