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车险定损差异大,过度维修难获赔
发布时间:2016/10/14 11:03:35   文章栏目:交通事故   浏览次数:

车主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与保险公司就车辆维修费用未达成一致,先自行修理了车辆,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1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小李先生的车辆存在过度维修,拒绝全额赔付,小李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投保车辆实际损失,经委托的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项目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发现,小李的车辆修理项目存在多处不合理,法院对交通事故与投保车辆损失之间合理部分的损失予以支持。小李提交的维修费清单中无法体现出各分项维修项目的具体金额,经法院释明,其仍无法提交,亦不申请进行价格评估。对于小李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律师提醒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定损金额达不成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被保险人实际的维修费用有时远远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那么,一旦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与修理厂估损的金额差异较大,被保险人又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首先,要注意留存手中证据,例如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受损部位照片、车辆拆解照片以及更换下来的受损部件,以便后续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使用。

其次,要加强沟通协调,切莫糊涂垫款。车辆在修理厂进行维修后,最终的结算单据通常包括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部分修理厂往往仅仅列明修理项目和修理费总价款,但对于每个分项部件的价格并未明确写明,一旦出现部分零部件的更换、修理与事故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则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应赔付金额。因此,被保险人在垫付修理费时,应当及时对维修清单进行检查,检查每项修理项目是否已经单独列明,分项的修理费单价及工时费是否已经标清,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如发现保险公司怠于履行核损义务,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对保险金进行核定的情况,则被保险人除有权利主张保险金外,还可一并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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