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2013年2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冷某驾驶辽某型号小客车,沿20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578km(庄河市吴炉镇和平村)处,由于操作不当,小客车与道路右侧的树相撞,造成乘车人冷二、孙某死亡,范某、冷三、小冷受伤。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冷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冷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另查,此事故乘车人与被告人冷某均系亲属关系,其中冷二、孙某系被告人父母,范某系被告人妻子、冷三系被告人兄长、小冷系被告人女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冷某表示谅解。最后,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庄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解答:单方肇事造成自己同车内亲属死亡,依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其一,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并无特定的犯罪对象,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问具体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对象。其二,刑罚具有惩罚犯罪和警示社会的作用,交通肇事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此罪的确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警示相关人员遵守交通交通规则,增加确保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因此司机驾车载自己亲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同车内亲属死亡,应依照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仍应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追诉。其三,此种情况下,肇事者往往不存在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如其家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极大,亦符合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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