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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是维权还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0/4/7 22:29:33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章某在某酒楼上班时,一名顾客委托其代买某品牌酒,同年11月13日,顾客到店里取货并刷卡支付,后再次委托章某代买20瓶酒,并在酒到货后刷卡支付(两次购买酒货款合计17280元人民币)。
2018年1月27日,顾客向章某发送一张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举报的图片给被害人,向该酒楼负责人索赔10万元人民币,并称给钱就取消举报,否则就让酒楼被査处不能再正常经营。由于不堪侵扰,章某向当地公安分局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同时,市场稽查局通过对全市数万宗举报投诉分析排査,初步排査出10条有高度敲诈勒索嫌疑的线索,并据此锁定了一个长期盘踞在深圳多个区域结群作案的“职业索偿”团伙。市场稽查局与该地公安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经过半个月的侦查取证基本掌握了此团伙在深圳各区进行敲诈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2月28日,专案组决定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3月2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国;3月1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岗、石某昭;3月15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良。至此,该起案件中已掌握身份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数归案。6月22日,该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6人批准逮捕。

本案争议焦点: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维权还是犯罪?

中迈律师提醒您:

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社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阶段看来,个别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的打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甚至干扰了正常的执法。
最高法:不再支持职业打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提到,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职业打假的特点:
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购买商品目的明确,以索赔牟利为生,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微小瑕疵方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不具备人身伤害,且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危害性不大的商品。
客观上利用商家害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处罚的心理,向商户索要钱财。其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非常明确。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日后进行敲诈勒索,并非用于正常的消费,商家应该将其与正常的消费者区别对待。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熊雪莲 1360115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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