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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风险 “剁手”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0/4/22 1:02:26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随着移动终端的不断进步,各类APP走入我们的生活,网购也开始遍地开花。尤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几乎人人都会有网络购物的经历!

今天,中迈律所为大家总结下网络购物一旦出现问题,我们可以如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律师解说:也就是说,除上述不易退货的情形外,消费者在线上购买的商品,都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二、要求退货、更换、修理
《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律师解说:对于购买的质量不合格商品,七日内可以要求退货,超出七日的,符合条件的仍可要求退货,其他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且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费。
三、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解说: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收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故意泄露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刑法》的相应规定,可以追究经营者的相应责任。
四、惩罚性赔偿措施
《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解说:本条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知假卖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对于“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是否可以索要赔偿,在实物操作中尚存在争议。
五、造成损害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说:对于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要求经营者赔偿。
虽然,网络购物可以受到上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网络购物的主体难以确定、证据难以保存、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等原因,可能造成消费者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为此,中迈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需谨慎,一旦出现问题,请保留好相关截图,及时向网络平台运营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黄奚珣 1360115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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