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16/10/27 11:12:12 文章栏目:刑事辩护与代理事务 浏览次数:
秦某和张某通过朋友认识,张某做点小买卖,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秦某借了5万元钱,双方约定半年内还清,可是半年后张某并未还钱,秦某多次催要,他都借故拖延,秦某忍无可忍伙同几个人驾驶面包车到张某家附近,把他骗出来后,采取掐脖子、捂嘴等手段把他强行推拉到车上并绑了起来。秦某开车找了一处废弃工厂将张某看管起来,并打电话通知其家属送5万元钱来换人。张某在被非法拘禁三天后趁看管人员熟睡之机逃到了公安机关报警。后秦某等人被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秦某因非法剥夺张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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