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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以后如何运用法律体面的离婚
发布时间:2020/3/16 0:43:54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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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小美的丈夫因车祸去世,于是小美变为了一个单亲妈妈独自抚养一岁的孩子小南。在小美悲伤难过的时间里遇到了小海,小海在生活上为小美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细心照顾小南。经过一年的接触,小海与小美认为彼此已经认定对方,于是决定结婚共度余生。婚后,小海与小美又育有一子小北,然而因为小美和小海并没有深厚的感情,而更多的是感激和同情,所以在小北出生之后,夫妻二人常常因为不能平等对待小南和小北而产生分歧。2018年5月小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小海同意协议离婚而撤诉。小美撤诉后,小海并未履行承诺,于是6个月之后,小美再次提起诉讼,最终判决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均分,小南由小美抚养,小北由小海抚养,小北放弃向小美主张抚养费。
本案之所以发生,是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并未建立深厚感情的结果。小美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调解,最终以判决结案,虽有孩子作为双方的牵绊,但是最终还是没能挽回这段婚姻。小美在前夫离世万分悲恸的情形下认识小海,更多的对小海是感动,并未认清自己的感情,因为失去丈夫而想再次找个依靠便匆匆与小海建立婚姻,然而真正的开始生活后才发现彼此之间的诸多不合拍。婚姻生活需要两个人用心经营,不仅要共同努力为子女为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同时也应该丰满彼此的精神生活以达到一致的生活节奏。本案中小海没有稳定持续的工作是离婚的导火索之一,因其本人不为生活奋斗进而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情绪变幻无常,如此不仅增加了小美的生活负担,时间久了也让小美对彼此创建美好生活失去了信心。当夫妻不再为同一目标而努力时,不仅难以维系夫妻感情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尽力挽回仍不能改善夫妻关系之后,离婚能把对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虽然本案没有能调解结案,但是仍然有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所有的结束也象征着新的开始,小美和小海都应该深刻反思如何做好自己、如何担起做好父母的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即使离婚,子女依然应该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婚姻的好坏不应迁怒于子女,而子女作为不可能回避该问题的参与人之一,也应该受到最小的伤害。
    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首先去法院调取了第一次起诉的材料,以证明夫妻关系曾已破裂,另在开庭时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2.被告小海一直无稳定收入,常年蜗居在家,相对小美而言对家庭做出贡献较小;3.小北曾殴打小美,对小美及孩子造成人身威胁;4.夫妻感情不和常常打骂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5.原告小美同意抚养小南,小北由小海抚养,但是如果小海仍不思悔改不能照顾好小北,则小美会再次争取抚养权;6.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判决。
    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处离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经过质证后达成一致意见,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予以判定。
通常离婚案件的判定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如无法定离婚事由,在认定感情破裂方面并无统一的标准,法官会综合各方面来认定,比如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等。
关于抚养权问题,一般的判定标准为: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父母双方协商一致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等。
抚养费判定标准为: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近十年以来中国离婚率出现了急速上升的趋势,如何理性圆满的处理婚姻问题是每一位身在婚姻之中的当事人以及参与到纠纷解决的法官、律师等应思考的问题。如果婚姻确走到尽头,那么运用法律手段平和的终结婚姻关系是对彼此最后的尊重。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王英娟律师1360115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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