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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如何认定异议期间与划分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0/3/16 21:52:32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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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持续发展,市场交易频繁。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出现买受人收货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双方对于质量异议期间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从而产生纠纷。针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瑕疵异议期间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划分,需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A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陆续从B公司购买16台某型号机器用于生产,双方合同约定如下:1.货款总计171.4万元,依据收货时间分批次支付;2.A公司收到机器后需及时验收,若有缺件或其他问题,应在十日内书面向B公司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3.B公司负责机器安装调试,保修期为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4.双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约定等。随后B公司完成机器交付,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05万元,尚余66.4万元未予支付。

半年内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A公司应诉后提起反诉,以B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核心争议有两点:

1.B公司认为A公司收货后十日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已超过质量异议期间,应视为交付产品符合标准;A公司表示机器安装后半年内有的不能生产,有的生产产品不合格,该质量瑕疵在十日内无法查验,不应适用十日的质量异议期间。

2.B公司认为A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实际属于机器的售后问题,因生产机器为易耗器材,属正常维护,并非产品出厂存在硬件瑕疵;A公司认为这些机器B公司先后来人二十余次,经多次修理、更换零部件,仍然不能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必然是机器质量存在问题。



裁判结果

A公司在庭审中申请对所购买机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涉案机器能否长期稳定生产出合格产品,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过程中,为防止机器使用中的正常损耗影响鉴定结果,尽量使机器恢复至交付时的客观状态,鉴定机构同意B公司对相关机器进行了为期2天的检查、维护、调试,对少量易损件亦进行了更换。经检测后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涉案机器运转故障频繁,不能正常稳定生产用户方和制造方约定的合格产品;涉案机器的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未达到企业标准要求,不能保证长期稳定生产运转。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十日内无法查验上述质量问题,A公司是在合理期间内对隐蔽瑕疵提出质量异议,B公司对于质量异议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B公司生产的机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后B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对此有以下两点需注意:

1.质量异议期限的原则性认定。

首先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期限自主约定,若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期限为买受人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限,而且该合理期限一般不得高于两年

其次,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有约定质量保证期的,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期限,该期限可不受两年限制。

2.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规定。

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的,则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为准;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双方约定的期限应视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隐蔽质量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应当综合产品的性质、瑕疵检验方法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本案中,双方虽有约定收货后质量检验期间为十日,但双方买卖的货物是机械产品,其性质和安装程序决定了买方是无法在十日内验收机械的内在质量,故合同中约定的“十天”应属于外观瑕疵异议期间。合同中约定B公司对产品提供质保期一年,该期限可以认作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参照期间,A公司在半年内向B公司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视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B公司以超期为由进行的抗辩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在诉讼中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判定。针对类似于机器设备这类产品组织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允许出卖方对机器进行合理限度内的必要调试、维修和保养,以使机器设备恢复至交付时的客观状态,防止机器使用中的正常损耗影响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合同中哪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交易当中,普遍存在一方在合同中拟定有利条款,在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双方合同概由约定的原则规避自己责任,但法律对此有详实的规定约束双方行为,除合同外还会查明事实情况与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认定。买卖双方在交易当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互惠共赢的合作目的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李振浩 1360115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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